中共湘潭市委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年6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速推进富民强市,构建和谐湘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湘发〔2007〕6号,以下简称省《决定》)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贯彻中央、省《决定》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无不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富民强市的基础工程和构建和谐湘潭的前提条件。
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省《决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扎实强基础、总体上水平的要求,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加速推进富民强市和构建和谐湘潭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目标任务: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着力改善人口结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能力建设。到2010年,全市人口总数控制在303.8万以内,人口年均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6‰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稳定在95%以上;出生缺陷干预初见成效;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回归到正常值;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到2020年,全市人口总数控制在326.9万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稳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回归到正常值;育龄群众享有全面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基本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二、严格依法管理,规范行政行为
教育广大公民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严格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基本国策权威,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从严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凡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和参加评先评奖、晋职晋级、公务员录用、领导干部选聘,不得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凡违法生育、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当事人及实施人,是国家干部职工的一律开除公职。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全面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督体系。
三、加强基层基础,推进村(居)民自治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根据基层政权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社区居委会管理服务体系。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乡镇指导、依法管理、奖励扶助、村民自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加强基础工作。把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作为控制人口数量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 “两为两争”(我为国策作贡献,我为协会添光彩,争创先进协会,争当优秀会员)、“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活动,进一步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努力构建“两委抓导向、协会唱主角、村(居)民搞自治、计生上水平”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格局,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加强基本保障。在行政村(社区)撤并、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时,应选配好计划生育专干,落实好工资待遇。
四、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改善服务条件。积极推进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标准,坚持以“县站为龙头、乡镇中心站为骨干、乡镇服务站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总体发展格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项目支持,高起点、高规格、高标准建设好韶山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加快湘乡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造进程。对已建设好的湘潭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和雨湖区、岳塘区服务站,重点抓好设备的更新、装备配备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同时在全市重点建设18个乡镇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所。对未列入国债资金建设的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分期分批进行必要的改造和修缮。规范村级服务室,实现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延伸和广覆盖。整合城区卫生资源,依托社区服务平台,发挥计生组织网络优势和卫生技术优势,实行计卫联手,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
规范服务项目。继续坚持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免费培训教育制度,坚持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查治常见妇女病制度,坚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制度,坚持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制度。实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防治”三大工程。指导群众选择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加强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倡导科学婚检,建立社会宣传与婚前孕前教育和婚前孕前保健为主,孕期保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为辅的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各级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优生优育宣传、遗传优生咨询、婚前教育与检查、孕产期保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检查等工作。政府对享受低保的孕产妇减免产前筛查费用。提倡住院分娩,进一步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
拓展服务内容。努力为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生殖健康服务。开展已婚育龄妇女生殖道疾病普查,关注男性生殖健康,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大力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强计划生育零售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强化技术队伍能力建设。鼓励、支持计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学历再教育和执业(助理)医师考前培训,切实解决实际困难,提高技术人员的从业素质。建立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评审和奖惩的有效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和中长期培训、进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大力加强专业技术培训。
五、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父母奖励制度,城乡放弃再生育的家庭,年满45周岁后,给予3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每年组织20万元以上的资金,救助特困的独女户、双女户;免费为独女户、双女户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进行妇科病普查;免费提供不孕(育)症诊治咨询。教育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户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先帮助。民政部门:在村(居)委会建设中,推动妇女参与,村(居)委会中要有一名女委员。对农村双女户丧失劳动能力的夫妇,按照五保供养条件优先安排进敬老院,优先为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中70岁以上的老人办理老人优待证;同等条件下,优先计划生育双女户享受低保待遇;在救灾物资、救灾款发放上,优先向受灾特困计生女孩户家庭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计划生育户优先就业服务窗口,优先为计划生育户介绍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在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时,对计划生育户给予适当政策倾斜;积极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对独生子女户父母退休后未享受增发退休金待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大力倡导“生男生女一个样”的新型生育文化,营造男女平等的新农村氛围。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改水改厕、沼气应用等项目扶持中优先保障计划生育户。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工作目标考核。农业部门:优先扶持计划生育户调整种植结构,提供农副产品市场信息、优质品种、农业科学技术,帮助增产增收,加快致富步伐。水利部门:优先向计划生育户提供打井项目,优先帮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扶持他们搞好水土保持工作。优先为计划生育户提供节水灌溉工程项目。林业部门:林业公安重点为计划生育户发展林业经济保驾护航,严厉打击侵害计划生育户利益的行为。畜牧水产部门:优先帮助计划生育户开展畜牧业生产项目筛选。优先传授畜牧、养殖技术,减免对畜禽进行疾病防疫的费用。无偿向计划生育户提供技术培训,指导从事投资少、易操作、见效快的水产养殖业。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优先向计划生育户提供小额贷款、小额质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就业费用贷款等项目。卫生部门:对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独女户免费提供知识培训,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办理;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的独女户给予减免收费的优惠。工商部门:优先扶持独女户、双女户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供市场信息,帮助解决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并酌情减免工商管理费。科技部门:在科技推广过程中,优先向独女户、双女户提供致富信息和技术培训,每户都有一名科技明白人,使之成为少生快富、科技致富的典型。人民法院:对男到女家落户、独生子女户、计划生育户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影响到计生工作开展的行为,要依法优先受理;对经济困难的独女户、双女户家庭可按照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妇联:大力实施“春蕾计划”,积极救助贫困女孩;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的婚育新风尚。团委:实施“希望工程”中,优先考虑资助计生纯女户家庭;在评选“杰出青年”、“青年星火带头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女同志。
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在农村,要逐步改造扩建敬老院,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优先提供养老保障服务;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在城市,规划建设好老年公寓,完善托老、敬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
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各级各部门要努力解决部分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和管理办法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兼容的问题,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应倾斜;对违法生育家庭要在享受政治、经济待遇上予以限制。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可能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前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过去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有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条款要修改或废止。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经常性协作配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横向与纵向考核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依靠部门联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干部提拔调动、具有代表性的公职人员选举或推荐、综合性评先评优,应严格进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审查。在婚姻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新生儿上户、房屋出租、户口迁移、孕产妇接诊时,应严格进行计划生育方面的把关审查。违法生育且没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者,不能享受民政、教育等方面的奖励优惠政策。违法生育家庭应先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方可参加收益分配。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94号令(2005年),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纪检监察、人口计生、卫生、药监、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七、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积极推进流动人口管理“一盘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可依托当地街道(社区)组建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纳入流入地目标管理内容,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流入地财政预算。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对外出人员的婚育知识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工作。完善协议管理、协查通报、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告等制度。大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区域协作,对流出人口实行主动式管理、互动式服务。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湖南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和公安部门人口信息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八、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国策意识和人口安全意识,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大事项督查、年度考核奖惩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内容之一,坚决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按照中央《决定》、省《决定》要求,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人口计生经费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通知》(湘人口发〔2007〕9号)精神,市级在2005年人均0.95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0.61元,到2010年达到人均3.5元;县级在2005年人均3.05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39元,到2010年达到人均10元。其中总人口在4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每年人均增加不得低于1.69元; 总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每年人均增加不得低于1.09元;乡镇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每年人均不低于1元,并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纳入财政预算的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在农村综合改革中,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要保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人员和群众工作人员的工资与社会保障待遇,乡镇在编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要纳入财政统发。根据省《决定》中关于“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优先予以提拔重用”的要求,县、乡人口计生局主要负责人连续两年获得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表彰奖励的,优先提拔重用或解决职级待遇。对多年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优秀合同制工作人员,在参加公务员公开考录时,可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市财政每年安排一笔专项资金,为在岗的乡级计生工作人员每人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对全市计生干部中的特困对象进行救助。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开展岗位竞赛,激励人口计生干部爱岗敬业,并对表现优秀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造就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制定规划,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列入到相关教学内容之中。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利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各种文化场所和宣传途径,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宣传活动。
加强对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真正做到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表彰,切实帮助解决其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为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列入群众团体序列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6〕86号)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的有关要求,落实市计划生育协会机构、编制序列以及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的职级待遇。要按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考核方案要求确保协会活动经费到位,并由财政单列。保证乡村两级计生协会有一定的工作经费,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